賭博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09年度,122號
KMEM,109,城簡,122,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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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城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志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志偉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是核被告袁志偉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10 9 年3 月底起至同年4 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其所有坐 落金門縣金沙鎮青嶼地號官澳測段275 至277 地號土地上之 貨櫃,供另案被告黃晉緯聚眾賭博牟利,本質上具有反覆性 ,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僅成立一罪。復被告明知 另案被告黃晉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仍基於幫助之故意,無償提供上開貨櫃予另案被告黃晉緯 ,依刑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論以幫助犯。被告所犯上開2 罪 ,係基於一幫助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 動,屬於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 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他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卻提供上開貨櫃供 其牟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 ,對社會風氣造成之不良影響,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 否認犯行、曾有違反商標法、妨害公務等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5至17頁),素行 非佳等情,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 濟狀況(他卷第18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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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