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劉黃秋瑾
被 告 吳張玉蘭
被 告 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張玉蘭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包含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及計算
方式),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吳志豪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