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魏敏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宏鈦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