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354號
HLEV,109,花補,354,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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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張以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亞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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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