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350號
HLEV,109,花補,350,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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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岳峰陳岳峰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林岳峰陳岳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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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