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335號
HLEV,109,花補,335,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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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蔡寶堂
原告與被告劉宴榕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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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