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盛沺
訴訟代理人 蔡東曄
許永樂
被 告 李岳儒
林建均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
附民字第57號),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未經授權,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由被告林建均提供以不詳方式獲得之信用卡資訊,推 由被告李岳儒於民國105 年7 月至10月29日止,在花蓮縣○ ○市○○路000 號,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方式,以扣案 之筆記型電腦2 台,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購 物網站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擅自輸入如附表一所示 持卡人之信用卡資料,表示確認各該筆交易標的及金額,並 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與特約商店之意思,而偽造不 實之購物網站帳號及網路刷卡消費訂單之準私文書,繼而以 網路授權付款方式,將上開網路刷卡消費訂單傳輸予各該購 物網站所屬之公司行使之,致使各該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為 各該真正持卡人或經授權使用之人刷卡購物而依約出貨,足 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遭冒名訂購人、信用卡持卡人、及
購物網站所屬公司對會員資料之正確性與各該發卡銀行對信 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由被告李岳儒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取貨 日期,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在花蓮縣境內陸續領取以前述 方式訂購之貨物,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得手, 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購物網站所屬公司、宅配業者、 遭冒名之簽收人,被告李岳儒並將取得之物均交付與被告林 建均,其中原告公司因此陷於錯誤已委託快遞公司將商品寄 出,而損失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6,392 元。嗣被告經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 4553號、106 年度偵字第687 號、第1434號提起公訴,並經 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5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李岳儒犯如 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 林建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1 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被告林建均如附表三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 329,00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被告以上開方式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 產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96,392 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296,3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 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及第3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花 蓮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訴字 第115 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李岳儒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如 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林建均犯如附表二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被告林建均 如附表三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329,000 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上開
判決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 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揆諸上開規定,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本 院審酌卷附證據,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亦有規定。承前所述,被告2 人既係基於共同詐欺之故意侵 權行為而致原告受有296,392 元之損害,自應連帶對原告負 擔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援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2人連帶賠償296,392 元,於法有據。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 第20 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 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查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日期為106 年6 月3 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 憑(見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57號卷第53頁),是原告請求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06 年6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九、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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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及方式│訂單編號 │發卡銀行及卡號 │取貨日期、地點與方式│偽造之文書及│ 證據 │
│ │ │ │ │ │署押 │ │
│ │ ├───────┼────────┤ ├──────┤ │
│號│ │訂單內容 │持卡人 │ │偽造之準私文│ │
│ │ │ │ │ │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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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7月21│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單號:277359│1.證人李建慶於警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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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以vjdi│ │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聯繫│;該配送聯上│ 589頁至第592頁)│
│ │ryu314ho@g│ │ │後,於105年7月23日15│「吳意凱」之│ 。 │
│ │mail.com帳│ │ │時50分許,自行前往黑│署押1枚。 │2.證人即聲寶公司告│
│ │號,在聲寶├───────┼────────┤貓宅急便貨運公司花蓮├──────┤ 訴代理人涂武男於│
│ │股份有限公│APPLE IPHONE 6│李建慶 │縣某處之物流中心領取│本次百利市購│ 警詢之證述(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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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右列信用│金額3萬1900元 │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卡之資訊而│。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為付款。 │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5.聲寶公司遭盜刷商│
│ │ │ │ │ │ │ 品一覽表(見警卷│
│ │ │ │ │ │ │ 第527頁)。 │
│ │ │ │ │ │ │6.百利市購物中心訂│
│ │ │ │ │ │ │ 單資訊一(見警卷│
│ │ │ │ │ │ │ 第596頁)。 │
│ │ │ │ │ │ │7.單號0000000000號│
│ │ │ │ │ │ │ 配送聯(見警卷第│
│ │ │ │ │ │ │ 597頁)。 │
│ │ │ │ │ │ │8.證人李建慶台新銀│
│ │ │ │ │ │ │ 行信用卡爭議帳款│
│ │ │ │ │ │ │ 聲明書(見警卷第│
│ │ │ │ │ │ │ 604頁)。 │
│ │ │ │ │ │ │9.扣案之門號096613│
│ │ │ │ │ │ │ 7488之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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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7月23│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本商品於107年7月26日│單號:277359│1.證人李建慶於警詢│
│ │日12時29分│ │0000000000000000│10時55分許,在花蓮縣│4941號配送聯│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許,以vjdi├───────┼────────┤花蓮市○○路00號由臺├──────┤ 589頁至第592頁)│
│ │ryu314ho@g│APPLE IPHONE 6│李建慶 │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本次百利市購│ 。 │
│ │mail.com帳│S PLUS(64G) │(未提出告訴) │團法人代收,李岳儒並│物中心網路刷│2.證人涂武男於警詢│
│ │號,在聲寶│銀色(含保護貼│ │於其後某時前往上址領│卡消費電磁紀│ 之證述(見警卷第│
│ │公司e-payl│、保護套)1 支│ │取貨品。 │錄 │ 509頁至第512頁)│
│ │ess 百利市│; │ │ │ │ 。 │
│ │網路購物中│IMEI:00000000│ │ │ │3.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 │心網站下訂│0000000; │ │ │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 │,並輸入右│金額3萬1900元 │ │ │ │ 證述(見偵4553號│
│ │列信用卡之│。 │ │ │ │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資訊而為付│ │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款。 │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 │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4.聲寶公司遭盜刷商│
│ │ │ │ │ │ │ 品一覽表(見警卷│
│ │ │ │ │ │ │ 第527頁)。 │
│ │ │ │ │ │ │5.百利市購物中心訂│
│ │ │ │ │ │ │ 單資訊五(見警卷│
│ │ │ │ │ │ │ 第600頁)。 │
│ │ │ │ │ │ │6.單號0000000000號│
│ │ │ │ │ │ │ 配送聯(見警卷第│
│ │ │ │ │ │ │ 601頁)。 │
│ │ │ │ │ │ │7.證人李建慶台新銀│
│ │ │ │ │ │ │ 行信用卡爭議帳款│
│ │ │ │ │ │ │ 聲明書(見警卷第│
│ │ │ │ │ │ │ 60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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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7月21│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單號:277359│1.證人謝志豪於警詢│
│ │日21時13分│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黑貓宅急便│4693號配送聯│ 之證述(見警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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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seer@gmai│ │ │後,於105年7月23日11│「方大程」之│ 。 │
│ │l.com 帳號│ │ │時5 分許,在花蓮縣某│署押1枚。 │2.證人涂武男於警詢│
│ │,在聲寶公├───────┼────────┤處領取貨品。 ├──────┤ 之證述(見警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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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信用卡之│IMEI:00000000│ │ │ │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資訊而為付│0000000; │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款 │金額3萬1900元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 │。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4.聲寶公司遭盜刷商│
│ │ │ │ │ │ │ 品一覽表(見警卷│
│ │ │ │ │ │ │ 第527頁)。 │
│ │ │ │ │ │ │5.百利市購物中心訂│
│ │ │ │ │ │ │ 單資訊二(見警卷│
│ │ │ │ │ │ │ 第635頁)。 │
│ │ │ │ │ │ │6.單號0000000000號│
│ │ │ │ │ │ │ 配送聯(見警卷第│
│ │ │ │ │ │ │ 636頁)。 │
│ │ │ │ │ │ │7.證人謝志豪信用卡│
│ │ │ │ │ │ │ 帳戶申請人之基本│
│ │ │ │ │ │ │ 資料及信用卡爭議│
│ │ │ │ │ │ │ 帳款聲明書(見警│
│ │ │ │ │ │ │ 卷第644頁至第645│
│ │ │ │ │ │ │ 頁)。 │
│ │ │ │ │ │ │8.扣案之門號090918│
│ │ │ │ │ │ │ 2605之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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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7月23│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單號:277359│1.證人謝志豪於警詢│
│ │日12時41分│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黑貓宅急便│4930號配送聯│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許,以azaz│ │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聯繫│;該配送聯上│ 629頁至第631頁)│
│ │wseer@gmai│ │ │後,於105年7月26日11│上「方大程」│ 。 │
│ │l.com 帳號│ │ │時50分許,在花蓮縣某│之署押1 枚。│2.證人涂武男於警詢│
│ │,在聲寶公│ │ │處領取貨品。 │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司e-payles├───────┼────────┤ ├──────┤ 509頁至第5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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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之資│; │ │ │ │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訊而為付款│IMEI:00000000│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 │0000000;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 │金額3萬1900元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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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5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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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639頁)。 │
│ │ │ │ │ │ │6.單號0000000000號│
│ │ │ │ │ │ │ 配送聯(見警卷第│
│ │ │ │ │ │ │ 640頁)。 │
│ │ │ │ │ │ │7.證人謝志豪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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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資料及信用卡爭議│
│ │ │ │ │ │ │ 帳款聲明書(見警│
│ │ │ │ │ │ │ 卷第644頁至第645│
│ │ │ │ │ │ │ 頁)。 │
│ │ │ │ │ │ │8.扣案之門號090918│
│ │ │ │ │ │ │ 2605之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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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7月22│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單號:277359│1.證人李佩綺於警詢│
│ │日18時54分│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黑貓宅急便│4963號配送聯│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許,以hnit│ │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聯繫│;該配送聯上│ 699頁至第701頁)│
│ │errypig@gm│ │ │後,於105年7月26日11│「王世杰」之│2.證人涂武男於警詢│
│ │ail.com 帳│ │ │時50分許,在花蓮縣某│署押1枚。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號,在聲寶├───────┼────────┤處領取貨品。 ├──────┤ 509頁至第5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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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s 百利市│S PLUS(64G) │(未提出告訴) │ │物中心網路刷│3.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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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網站下訂│、保護套1 支;│ │ │錄 │ 證述(見偵4553號│
│ │,並輸入右│IMEI:00000000│ │ │ │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列信用卡之│0000000; │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資訊而為付│金額3萬1900元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款。 │。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4.聲寶公司遭盜刷商│
│ │ │ │ │ │ │ 品一覽表(見警卷│
│ │ │ │ │ │ │ 第527頁)。 │
│ │ │ │ │ │ │5.百利市購物中心訂│
│ │ │ │ │ │ │ 單資訊三(見警卷│
│ │ │ │ │ │ │ 第706頁)。 │
│ │ │ │ │ │ │6.單號0000000000號│
│ │ │ │ │ │ │ 配送聯(見警卷第│
│ │ │ │ │ │ │ 707頁)。 │
│ │ │ │ │ │ │7.證人李佩綺信用卡│
│ │ │ │ │ │ │ 帳戶申請人之基本│
│ │ │ │ │ │ │ 資料(見警卷第71│
│ │ │ │ │ │ │ 3頁)。 │
│ │ │ │ │ │ │8.扣案之門號096613│
│ │ │ │ │ │ │ 6489之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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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7月22│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編號:277359│1.證人張淑芬於警詢│
│ │日19時34分│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黑貓宅急便│4952號配送聯│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許,以qwer│ │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聯繫│;該配送聯上│ 750頁至第752頁)│
│ │7d8a6d@gma│ │ │後,於105年7月26日11│「林岳」之署│ 。 │
│ │il.com帳號│ │ │時49分許,在花蓮縣某│押1枚。 │2.證人涂武男於警詢│
│ │,在聲寶公├───────┼────────┤處領取貨品。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司e-payles│APPLE IPHONE │張淑芬 │ │本次百利市購│ 509頁至第512頁)│
│ │s 百利市網│6S PLUS(64G)│(未提出告訴) │ │物中心網路刷│ 。 │
│ │路購物中心│銀色,含保護貼│ │ │卡消費電磁紀│3.證人即國泰世華銀│
│ │網站下訂,│、保護套1 支;│ │ │錄 │ 行告訴代理人李俊│
│ │並輸入右列│IMEI:00000000│ │ │ │ 忠於警詢之證述(│
│ │信用卡之資│0000000; │ │ │ │ 見警卷第581 頁至│
│ │訊而為付款│金額3萬1900元 │ │ │ │ 第583頁)。 │
│ │。 │。 │ │ │ │4.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 │ │ │ │ │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 │ 證述(見偵4553號│
│ │ │ │ │ │ │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 │ │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 │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 │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5.聲寶公司遭盜刷商│
│ │ │ │ │ │ │ 品一覽表(見警卷│
│ │ │ │ │ │ │ 第527頁)。 │
│ │ │ │ │ │ │6.國泰世華盜刷明細│
│ │ │ │ │ │ │ (見警卷第585 頁│
│ │ │ │ │ │ │ )。 │
│ │ │ │ │ │ │7.百利市購物中心訂│
│ │ │ │ │ │ │ 單資訊四(見警卷│
│ │ │ │ │ │ │ 第758頁)。 │
│ │ │ │ │ │ │8.單號0000000000號│
│ │ │ │ │ │ │ 配送聯(見警卷第│
│ │ │ │ │ │ │ 759頁)。 │
├─┼─────┼───────┼────────┼──────────┼──────┼─────────┤
│7 │105年7月17│ │國泰世華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 │1.證人李易儒於警詢│
│ │日12時11分│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某貨運公司│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許,以不詳│ │ │之送貨員聯繫後,於10│ │ 783頁至第785頁)│
│ │帳號,在森├───────┼────────┤5年7月17日12時11分許├──────┤ 。 │
│ │森百貨股份│CASIO EXILIM E│李易儒 │後至同年10月29日查獲│本次森森公司│2.證人即國泰世華銀│
│ │有限公司(│X-TR70自拍神器│(未提出告訴) │前間之某時,在花蓮縣│網路刷卡消費│ 行告訴代理人李俊│
│ │下稱森森公│1支; │ │某處領取貨品。 │電磁紀錄 │ 忠於警詢之證述(│
│ │司)網購平│金額3萬0690元 │ │ │ │ 見警卷第579 頁至│
│ │台網站下訂│。 │ │ │ │ 第580頁)。 │
│ │,並輸入右│ │ │ │ │3.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 │列信用卡之│ │ │ │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 │資訊而為付│ │ │ │ │ 證述(見偵4553號│
│ │款。 │ │ │ │ │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 │ │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 │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 │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4.國泰世華盜刷明細│
│ │ │ │ │ │ │ (見警卷第585 頁│
│ │ │ │ │ │ │ )。 │
│ │ │ │ │ │ │5.證人李易儒持卡人│
│ │ │ │ │ │ │ 爭議交易聲明書(│
│ │ │ │ │ │ │ 見警卷第786 頁至│
│ │ │ │ │ │ │ 第787頁)。 │
│ │ │ │ │ │ │6.永豐銀行帳單調閱│
│ │ │ │ │ │ │ 明細表(見警卷第│
│ │ │ │ │ │ │ 788頁)。 │
│ │ │ │ │ │ │7.扣案之門號096615│
│ │ │ │ │ │ │ 0546之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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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5年8月10│ │國泰世華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 │1.證人廖春華於警詢│
│ │日21時35分│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某貨運公司│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許,以不詳│ │ │之送貨員聯繫後,於10│ │ 794頁至第796頁)│
│ │帳號,在臺├───────┼────────┤5年8月10日21時35分許├──────┤ 。 │
│ │灣樂天市場│PS遊戲主機(50│廖春華 │後至同年11月29日查獲│本次臺灣樂天│2.證人即國泰世華銀│
│ │-Drk3C網站│0G)黑色1台; │(未提出告訴) │前間之某時,在花蓮縣│市場網路刷卡│ 行告訴代理人李俊│
│ │下訂,並輸│金額1萬0980元 │ │某處領取貨品。 │消費電磁紀錄│ 忠於警詢之證述(│
│ │入右列信用│。 │ │ │ │ 見警卷第579 頁至│
│ │卡之資訊而│ │ │ │ │ 第580頁)。 │
│ │為付款。 │ │ │ │ │3.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 │ │ │ │ │ │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 │ 證述(見偵4553號│
│ │ │ │ │ │ │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 │ │ │ │ │ 面,偵687號卷第7│
│ │ │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 │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4.國泰世華盜刷明細│
│ │ │ │ │ │ │ (見警卷第585 頁│
│ │ │ │ │ │ │ )。 │
│ │ │ │ │ │ │5.扣案之門號096613│
│ │ │ │ │ │ │ 9857之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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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5年10月3│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 │1.證人陳民福於警詢│
│ │日19時46分│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不詳貨運公│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許,以qwer│ │ │司之送貨員聯繫後,於│ │ 802頁至第805頁)│
│ │7d8a6d帳號│ │ │105年10月3日19時46分│ │ 。 │
│ │,在便利潔├───────┼────────┤許後至同年11月29查獲├──────┤2.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 │企業有限公│避震器4支; │陳民福 │日前間之某時,在花蓮│本次CG汽車百│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 │司購物網站│金額3 萬6588元│(告訴人) │縣某處領取貨品。 │貨線上購物中│ 證述(見偵4553號│
│ │CG汽車百貨│。 │ │ │心網路刷卡消│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線上購物中│ │ │ │費電磁紀錄 │ 面,偵687號卷第7│
│ │心網站下訂│ │ │ │ │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並輸入右│ │ │ │ │ ,偵1434號卷第67│
│ │列信用卡之│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資訊而為付│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款。 │ │ │ │ │ 反面)。 │
│ │ │ │ │ │ │3.扣案硬碟資料翻拍│
│ │ │ │ │ │ │ 照片(見警卷第80│
│ │ │ │ │ │ │ 8頁至第810頁)。│
│ │ │ │ │ │ │4.花旗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 一覽表及銀行回覆│
│ │ │ │ │ │ │ 資料(見警卷第81│
│ │ │ │ │ │ │ 3頁至第8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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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年10月1│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單號:679-01│1.證人陳民福於警詢│
│ │0 日16時44│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台灣宅配通│-000-0000 號│ 之證述(見警卷第│
│ │分許,以陳│ │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聯繫│配送聯;該配│ 802頁至第805頁)│
│ │民福名義註│ │ │後,於105 年10月12日│送聯上「陳民│ 。 │
│ │冊sgsetsa2│ │ │21時37分許,在花蓮縣│福」之署押 1│2.證人涂武男於警詢│
│ │3r@gmail.c│ │ │某處領取貨品。 │枚。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om之帳號,├───────┼────────┤ ├──────┤ 509頁至第512頁、│
│ │在聲寶公司│炭烤去骨牛小排│陳民福 │ │以陳民福名義│ 第556頁至第557頁│
│ │e-payless │30片; │(告訴人) │ │註冊之聲寶公│ )。 │
│ │百利市網路│金額2450元。 │ │ │司百利市購物│3.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 │購物中心網│ │ │ │中心sgsetsa2│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 │站下訂並輸│ │ │ │3r@gmail.com│ 證述(見偵4553號│
│ │入右列信用│ │ │ │帳號及本次百│ 卷二第130 頁正反│
│ │卡之資訊而│ │ │ │利市購物中心│ 面,偵687號卷第7│
│ │為付款。 │ │ │ │網路刷卡消費│ 頁反至第8 頁反面│
│ │ │ │ │ │電磁紀錄 │ ,偵1434號卷第67│
│ │ │ │ │ │ │ 頁,本院卷第 275│
│ │ │ │ │ │ │ 頁反面至第278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4.花旗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 一覽表及銀行回覆│
│ │ │ │ │ │ │ 資料(見警卷第81│
│ │ │ │ │ │ │ 3頁)。 │
│ │ │ │ │ │ │5.扣案硬碟資料翻拍│
│ │ │ │ │ │ │ 照片(見警卷第81│
│ │ │ │ │ │ │ 7頁至第820頁)。│
│ │ │ │ │ │ │6.百利市購物中心訂│
│ │ │ │ │ │ │ 單資訊-114(見警│
│ │ │ │ │ │ │ 卷第821頁)。 │
│ │ │ │ │ │ │7.單號000-00-000-0│
│ │ │ │ │ │ │ 563 號配送聯(見│
│ │ │ │ │ │ │ 警卷第822頁)。 │
│ │ │ │ │ │ │8.帳單調閱明細(見│
│ │ │ │ │ │ │ 警卷第823頁)。 │
│ │ │ │ │ │ │9.單號000-00-000-0│
│ │ │ │ │ │ │ 563 號貨物狀態查│
│ │ │ │ │ │ │ 詢結果(見警卷第│
│ │ │ │ │ │ │ 8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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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年10月1│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單號:9050-3│1.證人陳民福於警詢│
│ │1 日10時36│ │不詳卡號 │號之手機與黑貓宅急便│000-0000號配│ 之證述(見警卷第│
│ │分許,以陳│ │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聯繫│送聯;該配送│ 802頁至第805頁)│
│ │民福名義註│ │ │後,於105 年10月14日│聯上「陳民福│ 。 │
│ │冊sgsetsa2│ │ │之某時在花蓮縣某處領│」之署押1 枚│2.證人涂武男於警詢│
│ │3r@gmail.c│ │ │取貨品。 │。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om之帳號,├───────┼────────┤ ├──────┤ 509頁至第512頁、│
│ │在聲寶公司│HITACHI FUZZY │不詳持卡人 │ │以陳民福名義│ 第556頁至第557頁│
│ │e-payless │感溫適濕負離子│ │ │註冊之聲寶公│ )。 │
│ │百利市網路│清淨除濕機RD-3│ │ │司百利市購物│3.證人李岳儒於偵訊│
│ │購物中心網│20DR 1台; │ │ │中心sgsetsa2│ 中及本院審理時之│
│ │站下訂並輸│金額1 萬4158元│ │ │3r@gmail.com│ 證述(見偵4553號│
│ │入右列信用│。 │ │ │帳號及本次百│ 卷第130 頁正反面│
│ │卡之資訊而│ │ │ │利市購物中心│ ,偵687號卷第7頁│
│ │為付款。 │ │ │ │網路刷卡消費│ 反至第8 頁反面,│
│ │ │ │ │ │電磁紀錄 │ 偵1434號卷第67頁│
│ │ │ │ │ │ │ ,本院卷第275 頁│
│ │ │ │ │ │ │ 反面至第278 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4.花旗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 一覽表及銀行回覆│
│ │ │ │ │ │ │ 資料(見警卷第81│
│ │ │ │ │ │ │ 3頁)。 │
│ │ │ │ │ │ │5.百利市購物中心訂│
│ │ │ │ │ │ │ 單資訊-115(見警│
│ │ │ │ │ │ │ 卷第824頁)。 │
│ │ │ │ │ │ │6.扣案硬碟資料翻拍│
│ │ │ │ │ │ │ 照片(第817 頁)│
│ │ │ │ │ │ │ 。 │
│ │ │ │ │ │ │7.單號0000-0000-00│
│ │ │ │ │ │ │ 22號配送聯(見警│
│ │ │ │ │ │ │ 卷第825頁)。 │
├─┼─────┼───────┼────────┼──────────┼──────┼─────────┤
│12│105年10月1│00000000 │永豐銀行 │以搭載門號0000000000│ │1.證人謝淑玲於警詢│
│ │4 日某時,│ │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與新竹物流貨│ │ 之證述(見警卷第│
│ │以vjyqtj3g│ │ │運公司之送貨員聯繫後│ │ 829頁至第831頁)│
│ │gj帳號,在│ │ │,於105 年10月17日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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