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305號
KSYV,109,家救,30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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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劉靜芯 

訴訟代理人 陳令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朝順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家 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而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婚姻無效等事件,聲請 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 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以為釋明。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家補字第916號確 認婚姻無效等卷宗,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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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