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蘇正信 法定代理人 黃月秋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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