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9年度,201號
KSYV,109,司繼補,20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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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蘇正信 
法定代理人 黃月秋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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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