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8年度,41號
KSYV,108,司監宣,41,202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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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劉秀惠 

受監護宣告  
之人    劉林玉里

關 係 人 陳麗庭 

      劉顯章 

      劉顯明 

      顏劉秀麗

      劉秀桃 

      陳劉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顯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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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