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許瑞元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提供
完整資料以供本院認定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7年12月28日高市地政
發字第10771748002號函通知領取之補償金金額,供本院認定是
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