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83號
KSDA,109,簡,83,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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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許瑞元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提供
完整資料以供本院認定是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107年12月28日高市地政
發字第10771748002號函通知領取之補償金金額,供本院認定是
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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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