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8號
被 告 宏驊開發有限公司(原名:亞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芯瑜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1
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6,6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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