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連恒良
被 告 林鴻耀
王冠晟
邱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 臺幣( 下同) 15萬元,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公 開之「道歉書」( 詳原告資料卷第7 頁) ,嗣於本院審理中 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民 國109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字卷第187 頁) ,乃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為主張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均受雇於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 稱忠華保全公司) ,被派駐高雄捷運橘線段美麗島站,擔任 穹頂及月台保全等職,詎料,被告等自108 年8 月1 日起陸 續在上開工作場所以言語騷擾或恐嚇原告,並在原告所屬之 LINE公務揶揄、嘲諷原告之言語( 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核 被告等所為,自屬對於原告之霸凌,侵害原告之人格權,且 情節重大,已構成侵權行為甚明,原告原本計畫與忠華保全 公司再續2 年合約,因被告等之影響而終止,原告甚且自10 9 年1 月1 日開始停止夜間英語家教及英語補教。為此,爰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損害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109 年6 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予以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乙○○則以:伊沒有霸凌原告,原告告伊刑事案件,因 為提不出證據,都被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㈡被告甲○○則以:伊並未在工作場所以言語騷擾或恐嚇原告 ,亦未在原告所屬LINE公務聯繫平台惡意散佈揶揄、嘲諷原 告之言語。伊僅在LINE公務平台向小隊長王珽反映新措施將 增加哨點職務執行之困難度,並討論可行辦法,此乃可受公 評之事,且伊所述均屬事實,並無過失或不法之事,亦無侵 害原告名譽之言語,並無惡意放大扭曲事實及散布偏頗針對 性言論之行為,至於原告是否離職,則非伊所能決定,對於 原告私人之兼職家教更是一無所知,與伊無關,況伊與其餘 被告並無特別聯絡或約定,何有共同侵權行為可言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丙○○則以:伊與原告於108 年10月17日當日勤務有前 後交接關係,當下伊以無線電提醒原告上哨時間已到,也未 看到原告出現在哨點,並無針對原告之意圖;伊亦否認於10 8 年10月7 日聯合另2 名被告於Line公務連繫平台惡意扭曲 事實及散布偏頗不實之揶揄嘲諷言語,因伊傳錯群組而忘記 收回,並無針對之意圖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且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而同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及第2 項所規範之侵權行為態樣 ,需以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有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並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與損 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為其要件( 最高法院89年度台 上字第2560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100 年度台上字 第390 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事實,固提出Line群組對話紀錄以 及照片為憑( 審訴卷第27至61頁,訴字卷第115 至131 頁) ,然前開照片並無法證明係被告等人擺放乖乖零食於原告辦 公桌上,且原告並未提出被告言語騷擾及恐嚇原告之相關證 據,又參諸原告所提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09 年度 上聲議字第622 號處分書( 訴字卷第81至83頁) 可知,原告 就被告乙○○於108 年10月17日對其為恐嚇行為而提起告訴 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原告主張被告對 其有恐嚇騷擾行為之真實性,顯屬有疑。再詳觀原告所提Li ne群組對話內容,乃被告及其他同事等人針對高雄美麗島捷 運站保全勤務執行方式等事項為討論,雖被告等人於討論過
程中曾提及原告,然話題仍侷限於保全勤務執行規定是否妥 當?有無改善之必要以及同事之間應如何協調配合等範疇, 尚無以惡毒不堪之言詞惡意謾罵原告,或散佈揶揄、嘲諷原 告之言語存在,難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權 且情節重大之行為。且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 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 件(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相 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而如無此行為,必不 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自無因果關係之 情形(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86年度台上字第 224 號、8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參照)。由是以觀,欲認定 侵權行為原因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者,必以原因經法律 上透過社會通念之評價,係發生損害結果之「相當」條件, 始能該當。因此,行為原因與結果間,縱有如無行為原因, 即不致有結果之關係,而此種行為原因,按諸一般情形,不 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仍應認無相當因果關係,要屬當然( 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107 號判決參照)。被告並無原告所 稱侵害其人格權之不法行為,已如前述,且原告主張因被告 之影響而無法與忠華保全公司續約,且自109 年1 月1 日起 停止夜間英語家教及英語補教云云,亦未見原告舉出具體證 據以證明其因果關係,應認原告舉證有所不足。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93 條第1 項及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0萬元,及自 109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原告雖以109 年6 月24日民事陳報暨聲請回復原狀狀表示其 存有本案證據及相關檔案文件之電腦於6 月5 日起相繼故障 ,後又有銀幕亦故障之情況,經送修最後的電腦銀幕方於今 日下午取回,而聲請回復原狀並續行準備等語( 見訴字卷第 219 頁) ,然原告係於108 年10月18日即提起本件訴訟,理 應有相當長一段時間提出本件相關證據,且本院復於109 年 6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原告應於7 日內就被告各次侵權 行為時間、地點、侵權行為內容逐一詳載明確並提出相對應 之證據,逾期未提出即生失權之效果( 訴字卷第188 頁) , 然原告未依限提出,遲至本院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 仍未曾提出,則原告顯有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方法而延滯訴訟之情形,故原告前 開所請並無理由,難予允准,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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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被告乙○○(LINE帳號「鴻」)涉及侵權行為之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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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言論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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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49 │我想知道憑什麼恆良說改就改,服務台不是已經講好規定了│審訴卷第│
│ │ │嗎? │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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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6:12 │恆良自己不會變通就一直要跟人家吵架改人家規定好的事情│審訴卷第│
│ │ │嗎? │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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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7:00 │如果一個人每件事情都要跟同事吵然後吵完又是要照原本規│審訴卷第│
│ │ │定走,這樣是那個人自己配合度問題還是全部人都有問題?│31頁 │
│ │ │自己想法不董的變通或是固執的只想照自己意思走的人根本│ │
│ │ │不適合在美麗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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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7:06 │恆良跟午窮的差別在於他有對講機可以請其他人借鑰匙,午│審訴卷第│
│ │ │窮還沒進休息室只有手機,所以如果零時有問題請他跟同事│33頁 │
│ │ │借,不要一直想改變規定好的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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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7:34 │針對對錯的方向完全沒有問題,問題是恆良從來不認錯硬凹│審訴卷第│
│ │ │都是錯別人 │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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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7:35 │他就是沒有反應能力又不能變通才會一直有問題出來 │審訴卷第│
│ │ │ │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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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7:36 │大家同事一場但是他不當一回事,我說過的話果有任何不正│審訴卷第│
│ │ │確都可以查證的。 │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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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7:40 │美麗島的人有過結的時候哪個人會特別跟恆良計較,唯獨他│審訴卷第│
│ │ │出了事情不先跟同事溝通一直要找隊長客長處理,每次都這│39頁 │
│ │ │樣不煩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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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7:59 │我重申恆良跟午窮的差別在於他有對講機可以請其他人借鑰│審訴卷第│
│ │ │匙,午窮還沒進休息室只有手機,所以如果零時有問題請他│43頁 │
│ │ │跟同事借,不要一直想改變規定好的事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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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1:10 │從恆良來到現在快一年的時間裡面跟同事發生爭執不低於二│審訴卷第│
│ │ │十次,剛開始想說他剛來不懂溝通看看,結果根本不鳥其他│57頁 │
│ │ │同樣是保全的同事,以前就事論事有真的把事情處理的徹底│ │
│ │ │嗎?還是說就事論事套到恆良身上是治標不治本??? │ │
│ │ │目前美麗島站包括瑞森跟聖豪來美麗島跑站的機動哪個不是│ │
│ │ │跟他有爭執的? │ │
│ │ │溝通有用嗎? │ │
│ │ │請恆良不要以自己為中心想想大家不要那麼自以為有用嗎?│ │
│ │ │爭執有變少嗎?每一件小事情都不溝通都要找隊長或課長來│ │
│ │ │吵這樣還要我就事論事,我只能說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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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36 │10/26早上電動車亂停導致旅客跟其他保全投訴然後轉告你 │訴字卷第│
│ │ │請你移好,然後你反而去詢問帶引導的保全為何不在月台這│117 頁 │
│ │ │樣不會太莫名其妙嗎? │ │
│ │ │事後信良已經調閱監視器確認是你連恆良的問題。 │ │
│ │ │2:你拖我的時間我並沒有跟你計較,反而是要跟我吵鑰匙的│ │
│ │ │事情……有事嗎? │ │
│ │ │3:你把O下月台圍成這樣然後下班居然不收起來……??? │ │
│ │ │到底有何居心呢?是要叫我收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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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被告甲○○(LINE帳號「ㄚ晟」)涉及侵權行為之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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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言論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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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49 │義杰不是沒掛是人有3急,去拉肚子,我引導旅客去西子灣 │審訴卷第│
│ │ │月台時看到他,他下來時連背包都背進廁所去,所以不是他│27頁 │
│ │ │不掛哦! │ │
│ │ │而且恆良有遇到士敦請他開門,並沒被鎖在外面的問題而且│ │
│ │ │我也在樓下阿,美島的每位保全除了恆良都知來的時候沒看│ │
│ │ │到鑰匙就請O下或10的幫忙一下有沒有很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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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7:23 │可是陳課不是說恆良要融入群體,為什麼大家做的到,只有│審訴卷第│
│ │ │恆良不行,是恆良有問題而已其他人上早穹就沒聽過這問題│33頁 │
│ │ │,還是我聽錯了,陳課是要求美島的站員保全跟清潔阿姨要│ │
│ │ │融入恆良的工作習慣ㄚ!我覺得當大家之間都配合的來時只│ │
│ │ │有恆良有問題是不是要檢討,恆良是否適合這樣的工作環境│ │
│ │ │,這樣一直造成大家的困擾,還是是大家造成恆良的困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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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7:24 │為啥恆良發現沒鑰匙就不能就近找O下或R10借用鑰匙,大家│審訴卷第│
│ │ │都可以走幾步路去借用鑰匙,恆良不行 │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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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7:33 │可是早穹如果是義杰,耕豪或是清詰站時沒有這問題耶 │審訴卷第│
│ │ │ │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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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7:34 │他們都可以順利交接耶 │審訴卷第│
│ │ │ │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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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7:37 │其他人都有照這方式執行,我站午穹都沒有遇到問題! │審訴卷第│
│ │ │這新措施就是因為他的問題才會衍生出這些新措施的ㄚ │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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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7:41 │具合理性我們也都有配合ㄚ新措施實施後耕豪跟義杰也是有│審訴卷第│
│ │ │站過早穹,還是可以順利進來並交接鑰匙及交辦事項,沒有│41頁 │
│ │ │恆良說的問題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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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7:42 │所以王隊要不要找恆良討論一下,因為新措施我們也有在遵│審訴卷第│
│ │ │守! │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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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7:47 │新措施實施後,早穹和午穹的交接除了恆良外大家仍舊是沒│審訴卷第│
│ │ │有問題ㄚ還是進的來阿! │41頁 │
│ │ │新舊措施實行都是只有恆良有問題,大家溝通良好,沒有這│ │
│ │ │類的問題發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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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7:51 │所以大家如果溝通良好,不要太離譜的措施,大家都能配合│審訴卷第│
│ │ │的來ㄚ新舊措施不是重點ㄅ │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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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8:01 │那恆良ㄌㄟ一樣的早穹,一樣表定! │審訴卷第│
│ │ │ │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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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8:04 │我說的不是表定支援是回穹頂後他會聽CALL機發現有可能會│審訴卷第│
│ │ │漏接的機會他就跟站員報備看支援那裡 │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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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8:37 │那既然你說要確認這措施經不經的起考驗,那要不要請恆良│審訴卷第│
│ │ │先上兩個月午班,然後大家平均上早穹來確認這措施是否適│51頁 │
│ │ │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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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57 │有旅客跟我說接駁車停電梯前面 │訴字卷第│
│ │ │恆良就一直跳針說我R10月台沒保全,我就說接駁車使用完 │119 頁 │
│ │ │要開回去放 │ │
│ │ │而且因為段長剛要求各位接駁車,恆良又沒有在使用完後立│ │
│ │ │即將接駁車歸位,萬一如果被值班段長發現可能保全跟站長│ │
│ │ │們都會被問到為什麼講過了還會發生這狀況! │ │
│ │ │所以才會呼恆良請他自行歸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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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1:16 │不過PAO有說恆良這樣用完不立刻歸位,這樣會造成其他人 │訴字卷卷│
│ │ │困擾,如果今天旅客遇到的是值段不是我,那可能又不知道│第123 頁│
│ │ │要怎麼解釋了! │ │
│ │ │所以不只會害到保全有可能連站長也有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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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1:29 │今天經過PAO去交接時有詢問說,恆良不知道引導旅客結束 │訴字卷第│
│ │ │後接駁車要歸位,我是說不清楚!! │12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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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2:12 │今天的重點是用完東西沒歸位應該不是我跟鴻耀的錯ㄅ │訴字卷第│
│ │ │還是誰提醒恆良那裡做錯了,就是提醒的人的錯ㄇ │127 頁 │
│ │ │他下班完沒問鴻耀是否要留紅龍,那他也要尊重一下鴻耀ㄅ│ │
│ │ │! │ │
│ │ │恆良有錯或漏失的地方不能戳破他 │ │
│ │ │因為我覺得我提醒恆良,感覺不到他有尊重我,而且也沒問│ │
│ │ │鴻耀是否要用紅龍,也沒因為沒問到鴻耀先把紅龍歸位,那│ │
│ │ │這樣是有尊重鴻耀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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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被告丙○○(LINE帳號「豬油仔」)涉及侵權行為之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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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言論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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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52 │為什麼全部人要~配合他! │審訴卷第│
│ │ │他算什麼東西…… │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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