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原告與被告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3,77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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