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陳美伶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麗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37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