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日月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月
原告與被告順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4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