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洪進財
被 告 廖敏榮
廖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680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16,500元/㎡×面積81.76㎡×原告權利範圍4/12=449,
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3,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