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22號
KSDV,109,補,922,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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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洪進財 
被   告 廖敏榮 
      廖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680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16,500元/㎡×面積81.76㎡×原告權利範圍4/12=449,
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3,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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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