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84號
KSDV,109,補,88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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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黃蘘䅍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儒宏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平簡鴻智
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98,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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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