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黃蘘䅍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儒宏、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平、簡鴻智間
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98,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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