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林錫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虞憶東、何俊良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571,000元【計算式:美金
110萬元×29.61(訴訟繫屬日民國109年7月2日臺灣銀行即
期賣出匯率)=新臺幣32,57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98,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98,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