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72號
KSDV,109,補,872,202008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林錫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虞憶東何俊良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571,000元【計算式:美金
  110萬元×29.61(訴訟繫屬日民國109年7月2日臺灣銀行即
  期賣出匯率)=新臺幣32,57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98,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98,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