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6號
KSDV,109,補,866,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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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楠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珍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峻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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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楠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