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9號
KSDV,109,補,709,2020083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進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被   告 澳門商翔海集團澳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45,190.76元本息,及自
  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美金241,742
  .58元本息,嗣於109年7月1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美金45,190.76元本息,及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美金135,543.15元本息,故本件應依
  原告變更後之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
  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
  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代墊款及未依約返還租賃物之
  懲罰性違約金,二者間並無主從之附帶請求關係,自應合併
  計算其價額,且關於請求按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部分,屬因
  未確定期限之定期給付涉訟,其期間應以10年計算。依此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9,229,511元【計算式:(
  美金45,190.76元+美金135,543.15元×12月×10年)×29.
  995(訴訟繫屬日109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489,229,5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889,07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3,88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頁


參考資料
澳門商翔海集團澳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