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08號
KSDV,109,消債清,108,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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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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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家銘自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清算 ,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而移付調解程序,然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清算,惟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 之聲請,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3 號受理,於109年4月1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 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
㈡聲請人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台幣(下同)333 ,678元、400,232元、305,232元,平均每月所得分別為27,8 07元、33,353元、25,436元(本裁定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 算),名下有1989年、1995年、1996年、1999年出廠車輛各 1部,及1998年出廠車輛2部,雖有國泰人壽保單,惟無解約 金;又聲請人自陳106年9月至108年9月30日實際係受雇於國 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調派至穩錠實業有限 公司、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收入 如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嗣自108年10月起於亞東預拌混凝土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108年10月至109年4月平均每月實 領收入約48,911元【計算式:(37,380+47,580+57,210+46, 620+48,660+60,360+44,570)÷7=48,911】,未領取任何補 助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至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 第290號卷(下稱前案卷)第11至13頁】、108年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11至12頁)、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前案卷第5至6頁)、債權人清冊(前案卷第25 9頁)、戶籍謄本(前案卷第9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前案卷第14頁、本案卷第29至30頁)、個人商業 保險查詢結果表(前案卷第1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案卷第8至10頁)、信 用報告(前案卷第92至9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前案卷第 156至158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前案卷第161至1 62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14頁)、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17頁)、勞保退保申 報表(前案卷第39頁)、在職證明書(前案卷第101頁)、 薪資明細表(前案卷第16至17頁、第99至100頁、本案卷第1 9至22頁)、穩錠實業有限公司傳真(前案卷第159頁)、全 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函(前案卷第40至52頁、 本案卷第33至34頁)、存簿(前案卷第221至225頁、第250 至252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前案卷第191至 192頁)、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前案卷第21頁)等附卷 可參。另查聲請人曾於105年5月31日至108年6月12日擔任大 地能量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出資額為100,000元),並 曾為寶瀛企業有限公司詠大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惟大地能 量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申報銷售額,而寶瀛企業有限公司 業於101年9月10日廢止,詠大企業有限公司亦於103年8月12 日廢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前案卷第29至31頁)、 高雄市政府函(前案卷第53至8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 山分局函(前案卷第169至190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前案卷第116至134頁)在卷可證。經考量聲請人上述 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10 8年10月至109年4月平均每月收入48,911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8,68 6元(包含每月與父母分擔之房屋租金5,000元)云云,並提 出租賃契約書為證(前案卷第228頁)。惟按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9年度高雄市最 低生活費為13,09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 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 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 ,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 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 。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 719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扶養父親許博吉、母親 許朱玉連,每月各支出扶養費5,000元。經查,許博吉係32 年生,現無業,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94元、4 0元、45元(性質均為股利所得),名下有2001年出廠車輛1 部,及田賦1筆,田賦現值為4,956元,另有台達電股票3股 、工礦股票32股、華新股票25股,前於94年1月26日領取588 ,000元勞保老年給付,107年8月13日領取1,850元一次退休 金,現每月領取3,628元國民年金老年年金,並自107年2月 起每月領取3,200元租金補助;許朱玉連係35年生,於106年 度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6,304元(性質均為股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14,658元(性質均為執行業務所得)、7, 228元(性質均為股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名下無財產 ,有日月光股票15股、國勝股票2,000股、高企股票80股、 峰安股票1,282股,於109年6月22日於美商慕立達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有1,695元直銷收入,並於109年6月30 日於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有1,854元直銷收入,前 於94年1 月25日領取785,059元勞保老年給付,現每月領取3,925元國 民年金老年年金,又許朱玉連雖為大地能量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惟自105年5月31日設立後迄至108年8月均無申報 銷售額,聲請人稱該公司均由父母處理,惟父母現均無工作 ,應也無營業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前案卷第94至95頁)、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案卷第102至109頁) 、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9至10 頁、第13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前案 卷第203至2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案卷 第96頁、第98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案卷 第97頁)、存簿(前案卷第218至220頁、第226至227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前案卷第237頁)、高雄市政府函( 前案卷第53至59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前案卷第11 5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前案卷第163至190 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前案卷第116至134頁) 、美商慕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前案卷第16



0頁、本案卷第32頁)、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函(前案卷第1 93頁、第248頁、本案卷第3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前案 卷第150至155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前案卷第16 1至162頁、本案卷第15至16頁)附卷可參。足認許博吉、許 朱玉連年事已高,並無謀生能力,雖有股票、田賦、直銷收 入,惟田賦不宜強予以變價,且股利所得、直銷收入甚微, 應難以維持自己生活,而許朱玉連雖為大地能量全球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惟自設立時起即未申報銷售額,難認該公司確 有經營之實,故許博吉、許朱玉連有受聲請人及另2名子女 扶養之權利。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 明定。準此,以109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13,09 9元之1.2倍即15,719元,扣除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租金補助後,聲請人應負擔6,895元【計算式:(15,719- 3,200-3,628+15,719-3,925)÷3=6,895】,逾此範圍難認必 要。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48,911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5,719元、父母扶養費6,895元後,尚餘26,297元。而聲 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0,243,307元(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153號卷第7至11頁、第15頁,包括: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 少約須96年(計算式:30,243,307÷26,297÷12=96)始能清 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 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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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慕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慕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