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9年度,61號
KSDV,109,小上,61,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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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洪啓民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4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自明。所謂判決違背法令, 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36條之32第2項自明。 再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 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 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內容,如依民 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並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是當事人於小額 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 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 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小額訴訟程 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8第1項定有明文。而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在 第一審法院未主張之事實,至上訴審始行主張者,應與在上 訴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同論。是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未於 第一審主張某項事實,至第二審始行主張,並以之為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者,其上訴自亦不能認為合法(參



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43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訴不合 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 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利息請求權5年時效抗辯,利息應自民國94 年10月13日起至99年10月13日止停止計算利息等語。並聲明 :㈠原判決自94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均僅表明主張利息時 效抗辯,然遍觀原審全案卷證資料,均未見上訴人於原審審 理期間針對前揭利息債權主張時效抗辯之情形,故上訴人提 起上訴後始主張本件利息債權有罹於消滅時效情事,應屬於 原審所未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自非適法。此外,除上開 時效抗辯外,上訴意旨既未指摘原審判決如何不當,亦未具 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 之事實,自難認其對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 摘,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合法表明其上 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 用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元, 並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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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