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38號
KSDV,109,司執消債更,38,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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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蕭至宸(原名:蕭思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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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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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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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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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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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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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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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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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1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 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 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64條 之1第2款新增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消債更字 第2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於宏森鋼品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下同)26,000元,別無其他領取其他年終或三節等獎金; 需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6、102年生) ,並無領取社會福利及補助,有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戶 籍謄本、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社會局、高雄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函文等在卷可證。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 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且債務人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預估可領取保單解約金僅2,474元,金額甚少,本院 認無清算價值,且於新光人壽、南山人壽、全球人壽之 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開4家保險公司之函文在卷可證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 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




(二)因債務人租屋居住於高雄市,每月租金3千元,有房屋 租賃契約書及房租付款明細在卷足證,本院108年度消 債更字第275號開始更生裁定內認定債務人每月最低必 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房租為21,708元,已低於109年 度高雄市、台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其 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4,292元逾5分之4用 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1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銀行 123,718 204 台新銀行 360,991 596 元大銀行 243,836 402 台北富邦銀行 501,615 82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09,343 180 良京實業公司 1,085,801 1,791 合 計 2,425,304 4,000 總清償金額:288,000元,清償成數11.87%。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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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森鋼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