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51號
KSDV,109,司催,251,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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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黃遵道 

 
上聲請人黃遵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聲請人用
  印。
二、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三、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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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