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黃遵道
上聲請人黃遵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聲請人用
印。
二、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三、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