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黃遵道 上聲請人黃遵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代收入傳票)。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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