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鄭恩哲 上聲請人鄭恩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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