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41號
KSDV,109,司催,24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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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鄭恩哲 
 
上聲請人鄭恩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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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