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陳林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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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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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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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9,840元 │94年12月27日起至95年│18.25% │
│ │ │1月23日止 │ │
│ │ ├──────────┼───────┤
│ │ │95年1月24日起至104年│20% │
│ │ │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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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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