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07號
KSDV,109,司促,19607,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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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陳林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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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49,840元  │94年12月27日起至95年│18.25%    │
│  │      │1月23日止      │       │
│  │      ├──────────┼───────┤
│  │      │95年1月24日起至104年│20%      │
│  │      │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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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