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585號
KSDV,109,司促,19585,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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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劉孟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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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