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469號
KSDV,109,司促,19469,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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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飛龍 
債 務 人 宋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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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