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飛龍
債 務 人 宋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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