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2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吳弘智即億昇五金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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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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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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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287元 │109年6月13日起│2.47% │自109年7月14日起,其│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
│ │ │ │ │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
│ │ │ │ │九個月為限。 │
├──┼─────┼───────┼────┼──────────┤
│002 │385,543元 │109年6月13日起│2.47% │自109年7月14日起,其│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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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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