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412號
KSDV,109,司促,19412,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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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1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郭坤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1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
  ,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40447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
  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 $29763元),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
  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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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