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19號
KSDV,109,司促,1921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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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貳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冬蘭於民國94年02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9年07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0
  ,02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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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