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43號
KSDV,109,司促,1914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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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邱瑞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001 │20,000元 │93年2月5日起至│20%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至清償日止  │    │
├──┼─────┼───────┼────┤
│002 │19,100元 │92年12月16日起│19.71%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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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