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17號
KSDV,109,司促,19117,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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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國安於93年05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
  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新臺幣1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國安  │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95733│     │月19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洪國安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
│  │122500│     │2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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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