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78號
KSDV,109,司促,1887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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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78號
 
債 權 人 承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億機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非 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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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