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70號
KSDV,109,司促,18870,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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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楊金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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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