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87號
KSDV,109,司促,18687,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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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淳 


債 務 人 黃昱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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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