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12號
KSDV,109,司促,18612,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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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謝博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博任 於108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謝博任 共消費簽新臺幣29,399元,但於109年2
  月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
  費等,共計新臺幣32,29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
  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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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