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593號
KSDV,109,司促,18593,202008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9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智超 
債 務 人 洪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