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565號
KSDV,109,司促,18565,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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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呂邦濤 

債 務 人 徐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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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