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3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顏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