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537號
KSDV,109,司促,18537,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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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3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顏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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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