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40號
KSDV,109,司促,18440,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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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宋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天祥於93年06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
  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84,728元
  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
  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
  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4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宋天祥  │自民國94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98690元│     │月24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宋天祥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01434元│     │1月08日起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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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