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79號
KSDV,109,司促,18279,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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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培麟楊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楊家豪(未成年)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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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