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培麟、楊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楊家豪(未成年)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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