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74號
KSDV,109,司促,18274,202008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74號
 
債 權 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債 務 人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