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61號
KSDV,109,司促,1816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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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1號
 
債 權 人 文再來 
債 務 人 黃文得即合一油壓五金行




債 務 人 朱清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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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