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42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葉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㈢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
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台
幣柒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