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742號
KSDV,109,司促,17742,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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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茗淇(原名:蔡富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蔡茗淇蔡富蘭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
     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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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