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56號
KSDV,109,勞補,156,202008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蔡琦瑛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6,622,965 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6,637元,然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44,425元(66
637 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22,212
元(00000-00000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