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20號
KSDV,109,勞補,120,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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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林祐賢 
被   告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20,850元【短少工資19,000元+ 加班費708 元
+ 提撥勞退1,142 元=20,8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
000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綜上
,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 667 元=
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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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